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来源:卫计委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747 时间:2021-07-09 |
申请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年满60周岁; 4.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地所在社区申请; 2.社区初审; 3.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交社区公示; 4.县(市、区)汇总确认;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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