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来源:卫计委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796 时间:2021-07-09 |
申请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办理流程: 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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